智慧財產權各國都採屬地主義,展一提供全球智財權相關程序申請、佈局、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
服務國家包含:台灣、中國/港澳、美國、日本、韓國、東南亞、加拿大、澳洲、中東、中南美洲、非洲、PCT國際申請、EPC歐洲發明專利申請、RCD歐洲設計專利申請、EUIPO歐洲商標申請、 東南亞智財聯盟等。
服務項目:國外專利/商標申請、領證、維護費、專利答辯、專利面詢、再審查、舉發/撤銷、授權、移轉、國外專利/商標申請可行性分析與檢索、指定專利/商標監控等。
第一階段(國際階段):申請案由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 RO)受理,然後由國際檢索機關(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檢索現有專利並出具國際檢索報告及可專利性的書面意見。
第二階段(國家階段):申請後30個月內,依據國際檢索報告進入欲獲得專利的遞約國,專利權的授予由各遞約國分別按照其國內法的實質和程序要求決定專利授予事項。
申請人只需在一個締約國以一種規定語言提出申請並指定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以獲得日後分別向這些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效力。
申請案由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 RO)受理,然後由國際檢索機關(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檢索現有專利並出具國際檢索報告及可專利性的書面意見。
如有需要,申請人還可以請求國際預備審查機關(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出具初步審查報告。
最後,專利權的授予由被申請國(即國際專利申請中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國家)分別按照國內法的實質和程序要求決定專利授予事項。
目前PCT的國際檢索機關有澳洲、日本、韓國、美國、中國、英國、俄羅斯、奧地利、巴西、埃及、西班牙、芬蘭、以色列、瑞典國家的專利局以及Nordic Patent Institute(稱作北歐專利組織)與歐洲專利局(EPO)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是歐洲地區針對發明專利申請的一份協定。
第一階段先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 EPO)提出申請(與審查)並獲得檢索報告。
第二階段,指定進入 EPC 締約國,甚至是延伸國,以使發明專利得於被指定的國家取得專利保護。
會員國:德國、英國、法國、西班牙、義大利、荷蘭、瑞士、波蘭、斯洛伐克、丹麥、瑞典、挪威、葡萄牙、愛爾蘭、芬蘭、奧地利、捷克、盧森堡、比利時,匈牙利、冰島、羅馬尼亞、希臘、摩納哥、保加利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賽普勒斯、愛沙尼亞、斯洛維尼亞、列之登士敦、土耳其、克羅埃西亞、馬其頓、聖馬利諾、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
延伸國:波士尼亞及赫塞哥維那、蒙特內哥羅。
生效協議國:摩洛哥、摩爾多瓦、突尼西亞及柬埔寨。
單一專利法庭(簡稱UPC)將於2023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屆時UPC將對單一專利和傳統歐洲專利擁有審判權 ,第三方將可直接向UPC提起訴訟,並統一於UPC進行審理,對於專利權人來說,一旦專利權人在訴訟中敗訴,如果系爭專利指定國皆為UPC的成員國,則申請人將直接失去系爭專利所有指定國的專利權 。
UPC協議正式生效前(即日出期),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仍可事先表明不參與UPC系統,即向EPO聲明選擇退出,受理時間為2023年03月01日起2023年05月31日(日出期),避免專利權人在訴訟中敗訴,導致失去所有指定國的專利權。
UPC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及瑞典。
EPO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過渡措施 。
歐洲單一專利制度預計於2023年6月1日上路,專利申請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可提前申請單一效力請求,並請求延緩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
兩項過渡措施
1.提前申請單一效力
申請人能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施行前,向EPO請求單一效力保護
2.申請延後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
申請人可申請延後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使該專利能受到單一專利制度保護
EPO將自2023年1月1日起受理延後發布歐洲專利核准決定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