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種類
1.發明專利︰具有技術性,表現在物(物品、物質)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者。
2.新型專利︰具有技術性,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3.設計專利︰不具技術性,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台灣專利申請須知
智慧財產局於不同類型專利申請提出注意事項(https://www.tipo.gov.tw/tw/lp-56-1.html)
1.發明專利︰
1-1發明專利申請案,經程序審查認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開之。
1-2發明專利申請日後3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始進入實體審查。
1-3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
1-4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初審審定為核駁,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提起再審查。
1-5發明再審申請案經再審審定為核駁,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救濟。
2.新型專利︰
2-1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為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處分書送達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
2-2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為核駁,申請人對於處分有不服者,得依法於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救濟。
2-3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均得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3.設計專利︰
3-1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
3-2設計專利申請案經初審審定為核駁,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提起再審查。
3-3設計再審申請案經再審審定為核駁,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救濟。
台灣商標種類
1.商標︰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以便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2.證明標章︰由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取得註冊,於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條件時,同意該他人將標章使 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
3.團體商標︰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 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
4.團體標章︰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 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
台灣著作權種類
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 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