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 民專訴 字第 34 號判決
本院審理後,於108 年6 月21日全案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8 月16日宣判。判決結果認定被告侵權責任成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 萬元、被告帝寶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被告帝寶公司應銷毀相關侵權產品及必要處置,並駁回原告刊登道歉啟事之請求。
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判決
本院認為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經整體觀察比對,其共同特徵均為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部位,差異特徵則或係位在普通消費者不易注意部位,或是差異甚為微小,不足以影響整體視覺效果,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外觀構成近似,已侵害系爭專利權。
三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系爭專利僅有1個視覺明顯之圓形燈泡(位於液滴狀之「第二部件」下),如附圖三所示,予以消費者「單瞳」之視覺印象,而系爭產品二之梯形燈罩內部係兩個燈泡及筒狀結構如附圖八編號⒉所示 。系爭產品均呈現「雙瞳」之視覺效果,並未與系爭專利外觀構成相同或近似之侵權。
2017年,德國賓士汽車母公司戴姆勒根據中華民國設計D128047車輛之頭燈專利權,主張帝寶公司的車燈產品侵權,在台灣提起專利訴訟。
2019年,法院一審判決帝寶侵權,需賠償賓士新台幣3000萬元並銷毀模具。
帝寶上訴,2022年二審宣判,法院認為帝寶公司符合明知要件,應賠償賓士損害金額1.5倍,但可扣除模具費用,賠償金額合計1812萬。
帝寶提出三審上訴,2023年10月4判決,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除了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外,設計專利亦是專利佈局的標的。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以圖式為準,任何與設計專利權構成相同或近似的產品,均侵害設計專利權。對於車輛零件或手機零件的產品,專利權人透過設計專利進行保護的趨勢日漸明顯,副廠的零件如果不相同或不近似於原廠,似乎難以行銷於市。維修免責是副廠極力爭取的權益,如何在專利權與消費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是日後修法值得關注的重點。
民國101年~民國110年期間,中華民國申請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設計專利的件數趨勢向下(藍色長條圖),外國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設計專利的件數趨勢向上(橘色長條圖)。
民國108年,外國人設計專利申請件數(4596)正式超越本國人(4208)。